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罰金と没収の総額は65万5800元、北京は「プロの店主」に対する国内初の訴訟を完了 - 北京ニュース

时间:2010-12-5 17:23:32  作者:娱乐   来源:时尚  查看:  评论:0
内容摘要:新京报讯记者陈琳)今年以来,“职业闭店人”参与预付式经营企业闭店逃债、侵害消费者权益问题,受到社会广泛关注。近日,北京市市场监管局、市公安局经侦总队联合打击职业闭店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,“艺术伞”“木艺

新京报讯(记者陈琳)今年以来,罰金“职业闭店人”参与预付式经营企业闭店逃债、と没侵害消费者权益问题,収のの訴訟を受到社会广泛关注。総額主に近日,は万完北北京市市场监管局、元北市公安局经侦总队联合打击职业闭店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,京は京ニ“艺术伞”“木艺艺术”两家艺术培训机构涉嫌职业闭店被查处。プロュース这也是の店対す北京办成的打击“职业闭店人”全国首案。

 

罰金と没収の総額は65万5800元、北京は「プロの店主」に対する国内初の訴訟を完了 - 北京ニュース

“职业闭店人”一般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寻找目标企业,る国评估企业负债情况,内初按照负债总额收取一定比例佣金,罰金以私下协商、と没秘密协议等方式操作,収のの訴訟を利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规定的総額主に变更、减资、破产清算等程序,帮助面临经营困境的预付式经营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,转移资产、逃避债务,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。

罰金と没収の総額は65万5800元、北京は「プロの店主」に対する国内初の訴訟を完了 - 北京ニュース

 

罰金と没収の総額は65万5800元、北京は「プロの店主」に対する国内初の訴訟を完了 - 北京ニュース

一些“职业闭店人”通常会在闭店前,以店庆等名义组织促销,吸引消费者预付费用,“职业闭店人”主导的闭店行为也导致员工薪资被拖欠、消费者预付费用无法退还,扰乱市场经济秩序,冲击了社会信用体系,给人民群众造成经济损失。

 

按照“坚决打击职业闭店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”的要求,北京市市场监管局依据《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》统筹推进预付费治理工作,在公安等部门支持下,通过健全事前风险预警、事中部门联动、事后打击惩戒的工作机制,形成对闭店企业、“职业闭店人”、背债中介、背债人群体全链条高压打击。

 

经公安部门前期核查取证,发现存在北京小蕃茄教育咨询有限公司(“艺术伞”)、北京木翼创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(“木艺艺术”)2家艺术培训机构涉嫌职业闭店。接到公安部门移转线索后,北京市场监管部门立即对2家闭店企业及3家涉案背债中介机构、2名闭店人立案调查,查处虚假登记、协助虚假登记等违法行为,罚没款合计65.58万元,打击“职业闭店人”全国首案取得突破性进展。

 

北京市市场监管局提示预付费经营企业,要严格落实《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》,依法、合规发行预付卡;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,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,不得任意加价;经营者出现重大经营风险,应当停止收取预付款,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,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,继续履行义务或者退还没有消费的预付款余额。

 

同时提醒广大市民,在预付式消费时,应当与经营者签订合同或留存消费凭据,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内容、价款或者费用、预付款退还方式、违约责任等事项,做到科学理性消费,提高防范风险的意识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。

 

■ 相关链接。

“艺术伞”系列案件。

 

经查,北京超莱国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超莱国际”)、四川顺立杰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四川顺立杰”)、创企未来(北京)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创企未来”)3家中介机构为经营不善的教培机构“艺术伞”提供闭店服务。上述中介机构通过招募“背债人”贾某作为“挂名”法定代表人、递交虚假登记材料、隐瞒重要事实,为“艺术伞”代办取得公司变更登记。

 

上述行为经查实后,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:对闭店企业“艺术伞”构成提交虚假登记材料取得公司变更登记(备案)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的相关规定,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,罚款10万元。对3家中介机构为闭店企业提供收费服务、提交虚假材料、隐瞒重要事实开展代办取得公司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,对“超莱国际”没收违法所得9300元,顶格罚款10万元;对“四川顺立杰”没收违法所得1.88万元,顶格罚款10万元;对“创企未来”没收违法所得700元,罚款2万元。

 

“木艺艺术”系列案件。

 

经查,韩某(个人)为经营不善的教育培训机构“木艺艺术”提供闭店服务,通过招募张某作为“挂名”法人、股东、递交虚假材料、隐瞒重要事实,为“木艺艺术”代办取得公司变更登记(备案)。

 

经核查认定后,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:对闭店企业“木艺艺术”递交虚假登记材料、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变更登记(备案)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的相关规定,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,罚款18万元。对韩某、张某递交虚假材料、隐瞒重要事实开展代办取得公司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进行分别处罚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,对韩某没收违法所得6万元,罚款5万元;对张某没收违法所得7000元,罚款1万元。

 

市场监管部门同步撤销了“艺术伞”“木艺艺术”虚假变更登记事项,将闭店链条中韩某、张某、贾某等9名自然人认定为虚假登记直接责任人,自虚假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。

 

编辑 刘梦婕。

校对 王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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